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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吴秀君与义乌市稠城街道大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3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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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秀君,农民。委托代理人:傅正勇,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楠,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大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大王村综合楼。诉讼代表人:王兴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清宇,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君诉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大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君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秀君负担。鉴定费2590元,由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大王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骆巧梅

书记员:鲍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