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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朐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潍知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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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xx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泮赫,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x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泮赫,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x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xxxx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元林代理审判员:刘培玲代理审判员:丁岩

书记员:王蒙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