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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无名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2013)镇知民初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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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市无名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无名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无名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无名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晓曦代理审判员:杨毅代理审判员:李洁

书记员:詹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