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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金小富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2013)浙衢知初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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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告:金小富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金小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金小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吴昱代理审判员:刘清启人民陪审员:陈宗胜

书记员:徐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