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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黄后鑫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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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告:黄后鑫。委托代理人:谢添骏,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琴敏,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黄后鑫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本院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43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了案件受理费286元,扣除其应负担的费用后,余款14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审判长:蒙文琦代理审判员:李雪琳人民陪审员:林卓毅

书记员: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