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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大岗园林宾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15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1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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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告广州市大岗园林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大岗园林宾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十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颖

书记员:黄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