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玉田县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立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玉民初字第4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玉田县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立国,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炬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