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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玉田县洁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青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玉民初字第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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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玉田县洁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江青春,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洁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青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洁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洁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洁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洁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