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云,董事长。被告:郭世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世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薄彦光
书记员:齐会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