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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刘德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5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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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487。法定代表人蔡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爽,女,1970年5月6日出生。被告刘德常,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蔡亮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