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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丁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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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成功劝说被告人丁某归案,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丁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珊珊

书记员:王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