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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宝山与王连刚、王淑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烟牟执字第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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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格权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宝山,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连刚,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淑艳,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连刚、王淑艳银行存款161000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审判员:李海涛代理审判员:徐玉祝

书记员:孙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