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向美,女,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东岳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005105421被执行人岳永久,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东岳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4********。被执行人王静,女,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东岳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410015440
上述当事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郯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题的有效证据。本院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郯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2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守坤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