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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芝涛仲裁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惠城法执字第6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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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芝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新鸿力木门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小金口青塘**一巷**二村。法定代表人叶祖惠。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芝涛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新鸿力木门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3)9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内容,被执行人惠州市新鸿力木门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5000。因被执行人还欠12000元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新鸿力木门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12000元汇至本院帐户。申请执行人也领取了执行款11920元(执行费80元已缴纳),并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剩余执行款80元及利息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3)9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马家驹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