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铎福与青岛奥丽维亚花卉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18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铎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奥丽维亚花卉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铎福与被执行人青岛奥丽维亚花卉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26号裁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2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周兆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