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培珍,女,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合肥凯马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3)379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凯马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3元(其中赔偿金10200元,执行费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刚
书记员:武国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