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胡××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3.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情节对被告人胡××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桂萍
书记员: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