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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童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让刑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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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2013年8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云莉,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及其辩护人张云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童××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童××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童××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童××从轻处罚,并依法减少刑罚量。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彪

书记员:徐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