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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颜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北刑初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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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男,汉族,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某某,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原、被告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颜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察笔录、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牛晋凤

书记员:白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