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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邓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罗刑初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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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罗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忆泉

书记员:甘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