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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靖刑初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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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金,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被告人陈龙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龙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方案,并已支付部分款项,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龙金的行为另外造成一人轻微伤的事故后果,且系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陈龙金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被告人陈龙金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龙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陈龙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龙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游艳

书记员:肖春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