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世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超速行驶且见行人由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从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肇事后主动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且能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姚伟
书记员:郑成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