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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一案

(2013)怀鹤刑初字第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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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逆向行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可以对被告人滕某某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风帆

代理书记员: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