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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鄂武经开刑初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

(2013)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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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6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某

书记员:余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