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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波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甬刑执字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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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波,于安徽省灵璧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孙波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邵芳芳审判员:曾娇艳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