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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任金礼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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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金礼,男,1985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8月12日被安徽省合肥市长淮派出所抓获,2013年8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金礼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某、孟某某委托代理人孟祥东、被告人任金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任金礼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任金礼无证驾驶豫NNX0**号二轮摩托车,行至105国道冯桥乡谢庄村出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正在拐弯的被害人孟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孟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某、陈某某二人伤情均为重伤,经依法认定被告人任金礼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12年10月27日上午,我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带着我母亲陈某某,我母亲坐在车斗里,我驾驶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俺庄路口南侧我不知怎么回事就晕了过去。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受理被告人任金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情况、事故现场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任金礼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4、诊断证明、鉴定结论证实,孟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5、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任金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2012年10月27日12时许,我爱人孟某某(没驾驶证)驾驶我家无号牌北方三轮摩托和我岳母陈某某在105国道冯桥乡谢庄路口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现她二人生命危险、一直是昏迷不醒。怎么发生事故的我不知道。7、商丘市事故处理大队工作情况及近期被害人陈某某照片证明:睢阳区冯桥乡前王庄村陈某某2012年10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陈某某仍然不能说话,无法询问。8、被告人任金礼户籍证明、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任金礼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驾驶车辆为豫NNX0**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任金礼无证驾驶。9、冯桥派出所证明:2013年元月10日商丘市事故大队来冯桥乡抓捕任金礼未果。10、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案件侦破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0月27日12时15分许,任金礼交通肇事后,因其无证驾驶于2012年11月10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2月21日事故责任认定任金礼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2012年11月27日陈某某、孟某某分别鉴定为重伤。2012年12月28日任金礼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批准刑事拘留,任金礼多次传唤不到。2013年1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3年8月12日任金礼被安徽省合肥市长淮派出所抓获。2013年8月14日任金礼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11、民事判决书证实,孟某某、陈某某(经评定均为九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5,708.31元,由任金礼承担120,000元,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余款75,708.31由任金礼承担70%即52,995.82元,该款张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2、被告人任金礼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0月27日12点15分,我驾驶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冯桥的时候看见一辆和我同方向的三轮车,离我大概30、40米左右,看到它时我也减速她也减速,这时我加速想超越她,她的车准备往西转弯还没转过去和我的车就撞一起拉,然后我就晕了。后来因这事我被拘留了十五天,出来之后我就出去打工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金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二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一直未予赔付,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金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马丽审判员:朱国强

书记员:陆春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