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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红伟与张芳军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裁定书

(2013)原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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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红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被执行人张芳军,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大宾乡小大宾村

申请人闫红伟申请执行张芳军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的(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红伟于2013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元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芳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闫红伟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