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德琴,女,1979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杨居霞,女,1972年5月15日生。
申请人刘德琴与被执行人杨居霞交通肇事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刘德琴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4738.08元。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居霞无履行能力,本案于2010年9月1日以(2010)旬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保险公司将赔付资金已给付到位,故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6月18日审查同意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杨居霞应给付申请人刘德琴的标的款14738.08元已给付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被申请人杨居霞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执行费129.49元,由被执行人杨居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志国
书记员: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