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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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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司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豫E×××**豫E×××**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3线49公里加750处,在左转弯向北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张某4(另案处理)无证、醉酒驾驶的豫J×××**轿车相撞,造成乘坐张某4轿车的被害人董某3、董某4、张某3当场死亡,张某3磊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3、董某4、张某3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万元,赔偿被害人张某4人民币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在案发后及时向110、120报案并积极抢救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证人尹某某、张某1、董某1、董某2、张某2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人血样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卷宗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责任较小,且在案发后及时向110、120报案并积极抢救被害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齐某某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审判员:李林生审判员:张鹏宇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