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2013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由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林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双利
书记员:李朋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