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系被害人崔某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崔某崔梅之子。
法定代王某1红亮,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某2王松之父。以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雨彤,女,1981年7月22日出2,满族,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员,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河北省泊头市**河北省泊头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转逮捕,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住所地南皮县西环路。负责人李义波,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晓帆,公司职员。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检刑诉字[2013]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雨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谢雨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以下称财产保险南皮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到庭支持公诉,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闫天和、被告人谢雨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保险南皮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晓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雨彤于2013年4月2日23时40分冀J33号(临牌)小型越野车沿泊路某由西向东行驶至鑫源装饰材料城门前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行崔某崔王某3金凤分别驾驶的电动自行郭某学荣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崔某崔梅死王某3金郭某学荣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雨彤驾车逃逸。经泊头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谢雨彤负事故的全部责崔某崔王某3金郭某学荣无事故责任。被告人谢雨彤于2013年4月3日到泊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雨彤的供述证实,谢雨彤冀J33号(临牌)小型越野车于2013年4月2日23时40分许沿路某由西向东行驶至鑫源装饰材料城门前处时,听见前面咣的一声响,不知撞上了什么东西,当时因心里害怕没有停车向东跑了,走了一段路向右拐到一条路上,停下车发现车前面挂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谢雨彤将电动自行车拉出来冀J33号上,驾车到了单位(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放下车,打电话告诉了康某西康某西义驾车载着谢雨彤找到公司潘某学文说明了情况,然后到泊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的事实。2、康某西义的证言证实,其和谢雨彤系同事,谢雨彤于2013年4月2日23时40分许打电话康某西义开车出事了康某西义开车去单位接康某西义在单位门口接上谢雨彤找到公司潘某学文,一起陪谢雨彤到交警队投案。3、潘某学文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日夜里,谢雨康某西义潘某学文,谢雨彤说开车撞人潘某学文说去交警队投康某西潘某学文陪谢雨彤到交警队投案。4、被郭某学荣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日23时40分郭某学荣骑自行车和驾驶黑色澳柯玛电动自行车的崔某崔王某3金凤在泊头市开发区经纶纺织有限公司下班回家,行至鑫源装饰材料城门前时,对面逆行驶来一辆汽车,大灯很亮,速度很快郭某学王某3金凤撞到路北侧崔某崔梅连人带车挂走了,汽车没有停向东跑了。5、被王某3金凤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日23时40分郭某学荣骑自行车和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崔某崔王某3金凤在泊头市开发区经纶纺织有限公司下班回家,行至鑫源装饰材料城门前时,对面逆行驶来一辆汽车,大灯很亮,速度很快,将三人撞王某3金凤后面的事不知道了。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谢雨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况。8、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和照片,崔某崔梅系生前受到巨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9、泊头市医院诊断证明书,郭某学王某3金凤的受伤情况。10、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证实被崔某崔梅死亡情况。11、交通事故车辆车体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和肇事车辆照片,证实临时行驶车号牌和黑色澳柯玛电动自行车撞击痕迹系二车相撞后形成。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照片,郭某学荣之损伤为轻王某3金凤之损伤为轻微伤。13、被告人谢雨彤的驾驶证复印件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谢雨彤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的情况。1冀J33号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证实肇事车辆基本情况,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至2013年4月13日的情况。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谢雨彤的基本情况。16、实有人口详细信息,崔某崔郭某学王某3金凤的基本情况。另查明,肇事车辆(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发动机号码M97965;车架号LSVUL65N5D2044440)在财产保险南皮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财产保险南皮公司投有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有被崔某崔梅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被扶王某2王松生活费15663.7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亲属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本院调解,被郭某学王某3金凤与被告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郭某学王某3金凤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雨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构成逃逸,应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委托亲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王某1红王某2王松及其他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予以赔偿。财产保险南皮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财产保险南皮公司请求本院核实肇事车辆合格证等证件和投保车辆是否为同一车,经核实,临时行驶车号牌中记载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保险单中记载一致,肇事车辆即为在财产保险南皮公司投保的车辆。财产保险南皮公司以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为由拒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见,经查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财产保险南皮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经查,财产保险南皮公司在保险单中虽明确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均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保险单中无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中,财产保险南皮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就免除己方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提请对方足够注意及向对方予以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免除财产保险南皮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财产保险南皮公司不能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对其拒赔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雨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王某1红王某2王松赔偿款4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季国才审判员:吴忠胜人民陪审员:刘娜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