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庚承德辩护人宗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庚承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认罪,故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庚承德及辩护人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庚承德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庚承德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庚承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庚承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汪建林
书记员:陈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