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培,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认罪,故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培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为死者支付了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李凤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凤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汪建林人民陪审员:杨秀爱人民陪审员:丁建英
书记员:陈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