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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卜广庆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上刑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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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广庆,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粒冲,广西雨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广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广庆及辩护人王粒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卜广庆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桂F×××**号起亚牌小轿车搭乘卜×波等四人由上思县城往南宁市方向行驶。谭某驾驶桂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陈××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当双方行驶至上思县那琴乡那通村那通屯岔路口时,卜广庆所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碰撞到谭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使二轮摩托车倒地,造成陈××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谭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卜广庆驾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方才停车,尔后逃离现场,直至2013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卜广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陈××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卜广庆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谭某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广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广庆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卜广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广庆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广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李振生代理审判员:陈斌人民陪审员:黄识景

书记员:雷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