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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匡杨杨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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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杨杨,男,2013年7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辩护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杨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杨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匡杨杨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匡杨杨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匡杨杨系过失犯罪,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杨杨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匡杨杨肇事后逃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匡杨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匡杨杨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匡杨杨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匡杨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潘涛人民陪审员:辛健人民陪审员:李勇

书记员:张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