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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诉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广刑初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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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10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中明

书记员:杨丽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