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侯审。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英、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张洪玉
书记员:吕宪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