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X,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农资批发经营户。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盛X事发后即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被公安交警人员带走,整个诉讼过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案发后其能较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X系初次犯罪、且属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故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黄志远人民陪审员:徐兵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