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金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1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X,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金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金X驾驶皖12-513**变型拖拉机,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李路范圩新村路口右转弯时,碰到同向直行的被害人杨XX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杨XX受伤。被告人金X随即打电话报警,被害人杨XX经淮南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南市交警支队谢家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金X于2013年3月4日上午主动到淮南市交警支队谢家集大队投案。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金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4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接警单、交通事故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2、证人杨XX、马XX证言3、被告人金X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霞人民陪审员:徐兵人民陪审员:宋亚莉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