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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邻水刑初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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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41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钦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晓云人民陪审员:潘成发人民陪审员:包学军

书记员:甘幸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