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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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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峻嵋

书记员:夏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