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华,曾用名王昌铿,男,汉族,1983年1月5日生,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捕前暂住丽江市古城区。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7日被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2月8日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丽古检刑诉字(2013)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姚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石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姚某2及代理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裁定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中止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王玉华与万某、陈某1等人饮酒后,驾驶车主为万某的云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古城区长水路由东向西行驶。0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长水路“尚义洗车城”前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普通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被害人王某1及其驾驶的电动车搭载的被害人和振华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玉华驾驶云P×××**号车逃逸。2013年2月3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1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古城区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2013【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玉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1、和振华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1月29日15时,被告人王玉华来到古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被告人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了2013年1月29日0时50分,丽江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尚义洗车场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遂出警前去处理。2、到案经过:证实了2013年1月29日15时,被告人王玉华来到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投案自首。3、被告人王玉华供述:证实了2013年1月28日晚,被告人王玉华与朋友到KTV饮酒玩乐,大概1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王玉华驾驶万某的云P×××**号皮卡车,载着其朋友万某、陈某1从KTV出来,王玉华驾车到了东界河交叉口右转沿长水路由东向西行驶,刚过完中间的隔离栏后,与一辆开往拉市海方向的车发生碰撞。撞车后王玉华往左边打方向,但是车子过不去,他就往后倒车驶离现场。王玉华先将万某送回“广某兴”修理厂,陈某1与王玉华想到维西躲起来,万某打电话对他俩说先躲过今晚明天再说,王玉华开车往拉市方向走,将车停在去拉市方向的第一个加油站旁边,走回了广某兴修理厂。3、证人陈某1证言:2013年1月28日晚7点左右,陈某1与王玉华、万某等朋友阿哩哩KTV喝酒唱歌,到了晚上12点多,王玉华驾车载万某和陈某1回去。陈某1上车后就睡着了,在车上睡觉的时候,他听见车子响了一下,然后就看见车辆行驶到长水路××车××附近,把一辆二轮电动车上的两个人撞倒在了地上。王玉华倒了一下车继续往西边开,王玉华先把万某送回配件部,然后又把陈某1送到摩梭风情园。陈某1在华利酒店开了房,给他的朋友施某打了一个电话,说了一下王玉华驾车撞到人这件事后就睡觉了。4、证人万某的证言:2013年1月28日晚19时,万某、陈某1、王玉华等人去阿哩哩KTV喝酒唱歌。大概到了1月29日凌晨1点多,王玉华就开着万某的云P×××**号皮卡车,载万某、陈某1回家。当车行至长××××村口长水兴济物流对面的时候,他听见响声,看了一下发现车子撞到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上有一个穿红色外套的人,王玉华还想往前开车,万某、陈某1就让王玉华倒车,王玉华倒车后,继续往广某兴配件部的方向开,将万某送回家。之后王玉华载着陈某1往束河方向开走了。万某给他的一个姓杨的九河朋友打电话,让杨师傅和他一起出去找王玉华。他看见王玉华一个人站在路边,把王玉华拉上了车,到了摩梭风情园后,杨师傅就回家了。万某、王玉华在王玉华的房间睡了一会,王玉华说等酒气散了一点后,他会去投案的。5、证人施某证言:2013年1月28日晚上,施某、万某、去阿哩哩KTV去喝酒唱歌。到12点多的时候,施某就回去了。到凌晨1点左右的时候,施某接到陈某1的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称他们在风情园附近撞到了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可能已经死了,另一个电话称是王玉华开着车撞到人。施某就给万某打电话询问此事,万某说他们的车子撞到两个人,交警已经过去了。6、证人陈某2证言:证人陈某2系万某的妻子。其称:2013年1月28日晚上,万某、王玉华等人在广某兴挖机维修配件部店内喝酒吃饭,饭后万某等人就出去了。到1月29日凌晨1点左右,陈某2正在睡觉,万某就回来呆了半个小时。过了一会儿,陈某1、王玉华也过来了,三人说了一会话后又出去了。7、证人杨某1证言:2013年1月29日凌晨两三点左右,万某给杨某1打电话,说万某的车子出了点事,明天急着用,需要修一下。然后杨某1就开着自己的车子过去万某的广某兴修理店内,杨某1、万某和一个短发男子在新高速公路快要到拉市的一个路口的工地上找到了车子。杨某1看见万某的皮卡车的大灯、保险杠、中网都坏了,损坏得比较严重。杨某1就对万某说材料买不到,今晚修不好了,之后就送万某和那名短发男子回摩梭风情园后回家了。8、证人夏某和证言:夏某和在事发地点北侧经营一家超市。2013年1月29日凌晨12点多,夏某和听见一声碰撞声后就出门去看,看见在他家超市门前往西20米左右的位置,一辆白色皮卡车车头撞到了一辆红色电动车的尾部,地上躺着一个穿红衣服的人,还有一个人被撞击后卡在电动车座位和把手之间。肇事车撞到电动车后,又继续把电动车往前推了20米左右,然后往左边打了一把方向后沿长水路往西驶离了现场。他让对面嘉和建材城的保安记下车牌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9、证人姚某1证言:2013年1月29日凌晨1时左右,他在嘉和建材城的“五金建材城”门口值班时,看见一辆白色皮卡车撞到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后,皮卡车推着电动车往前行驶了20米左右,往后倒了一把方向绕开电动车后继续往西开走了。姚某1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0、证人和振华证言:2013年1月29日凌晨1点左右,和振华在兴济物流公司门口看见朋友兼同事王某1骑着电动车出来,准备回国立修理厂内的老湖南分店,就让王某1载他去对面小卖铺买东西。马路过到一半的时候,和振华感觉被撞了一下就昏过去了,醒来才知道被车撞了。和振华看见王某1躺在电动车旁边,离和振华大概有4、5米的距离,闭着眼睛但是还有呼吸,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就将和振华和王某1送到了市医院。11、证人杨某2证言:2013年1月29日晚上2点至3点的时候,杨某2在他们工地旁的住处休息时,王玉华从外面走进来,手发抖还掉了眼泪,王玉华说出事了但是具体出了什么事就没有说。杨某2让王玉华去自首,王玉华也说他愿意去自首,然后就走了。12、证人葛某证言:葛某系被害人王某1在兴济物流公司的师傅。其称:发生事故的电动车是葛某于2011年过年的时候买的。2013年1月29日晚上12点左右,王某1和振华说要去吃点东西就骑着电动车出去了,之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13、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证实了事故现场位于古城区长水路“尚义洗车城”门前路段,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后提取了血迹及裤子等物。14、尸检报告:证实了被害人王某1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古城区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2013【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玉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1、和振华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玉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为此,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玉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丽梅代理审判员:王芬人民陪审员:和四龙
书记员:黎玉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