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百家山路**。法定代表人施素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亚迪路**。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晓强,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小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8619元由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930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春哲代理审判员:吉英鸽代理审判员:宋亮
书记员:杜涤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