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保团,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晓栓,男,汉族。
杨保团与孙晓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铜耀新民立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小栓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杨保田于2013年8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31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731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60元。孙小栓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身患胃癌,申请执行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2月3日经本院研究决定,给申请执行人杨保团8000元的救助,其余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铜耀新民立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连力人民陪审员:程晓全人民陪审员:郝署英
书记员:魏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