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国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侯荣春,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国贺与被执行人侯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涵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3年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201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131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侯荣春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房屋一幢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H5***】。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天雨执行员钟丽秀执行员翁智伟
书记员:陈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