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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广州市赞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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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赞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一村飞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简泽辉。被执行人蔡卓钧,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优力椅垫加工部业主。

广州市赞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蔡卓钧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蔡卓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528.04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