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寿洪。委托代理人季席林。被告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林,该单位董事长。
汪国枝申请执行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楚民调初字第02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汪国枝货款本金42680元,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于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434元。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3114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其有债权在其他法院没有执行到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1)楚民调初字第02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顺林执行员宗殿荣执行员陈爱明
书记员:孙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