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亓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华
书记员:张凯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