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江北威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江北威远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财产本院正在处理,本案参与分配;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进行了强制扣划,扣得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截止2013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威远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164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3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