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兆民。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张华官,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亿,总裁。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0日以二被执行人已向其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316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