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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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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兆民。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张华官,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亿,总裁。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0日以二被执行人已向其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316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